节选: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与建筑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范围控制要求,规范工业园区、城市新区设立,形成促进低碳发展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第二十二条 市市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服务、生活区域,市民十分钟步行能够解决日常生活需求,二十分钟步行能够到达区域性教育、医疗、商贸、文化中心。
第二十三条 力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控制玻璃幕墙等高耗能建筑材料的应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机场、车站、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推广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鼓励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鼓励具备相应地下条件,有集中供冷热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筑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鼓励新建商品居住建筑一次性装修到位。
第二十四条 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森林、草地、湿地管理和保护。鼓励种植固碳优势树种,加强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增加森林蓄积量,推进植树植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森林、草地、湿地储碳能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的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在建筑屋顶、阳台、墙面和立交桥、河岸、湖岸等进行垂直绿化。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统和绿道系统,为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提供便利。鼓励和规范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点建设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发展轨道交通和大运量的快速公交系统。
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枢纽站、地铁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鼓励燃油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新区、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扩大再生水处理规模,推动再生水市场的有效供给。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使用led等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鼓励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利用内光外透减少景观照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