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采暖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下发了《关于山西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了全省清洁供暖“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对促进山西省加快实现清洁供暖提供了政策支持。
《通知》中明确了为方便居民灵活安排电采暖设备用电时间,满足不同采暖用电需求,对“煤改电”居民用户试行三种计价方式,由居民结合自身采暖用电实际自主选择执行。
一是居民选择按峰谷时段计价,谷段用电在现行22:00至次日8:00,共10个小时基础上,再延长2小时至12个小时,延长后谷段用电为20:00至次日8:00、峰段用电相应缩短为8:00至20:00。
二是居民选择按用电量计价,采暖用电不再区分峰谷时段,月用电在2600千瓦时以内的,在一天中的任意时间用电,统一按价格很低的谷段电价执行。居民可根据自身采暖需求灵活安排采暖用电时间,在满足不同采暖需求的同时,避免了因峰段电价较高以及阶梯加价而增加电费支出。
三是居民选择按平段电价计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以满足采暖用电量较大且执行峰谷计价或按用电量计价不经济的居民用户。
《通知》还明确了,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一是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二是在供暖期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试行电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参与交易,予以优先购电保障,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
《通知》要求,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采暖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采暖用电与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采暖期结算后,电网企业要及时报送采暖期电采暖用电有关情况,包括电量、电价、电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