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在全市环境综合整治暨中心城区“气(电)化工程”建设动员会议上获悉,为切实控制分散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我市决定实施“气(电)化工程”。用两年时间,在我市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内实现“气(电)化”。
“气(电)化工程”将分步实施,用两年时间完成
2016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渤海路围合的城市核心区的“煤改气(电)”工程;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在2016年11月15日前“煤改气(电)”替代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煤改气(电)”工程
据悉,“气(电)化工程”要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具备供电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实施“煤改电”替代。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煤改气”方式替代;不具备的,采用LNG改造方式实施“煤改气”替代。
实施“煤改电”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 补贴最高5000元/户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最高每户4600元给予补贴。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
对涉及“煤改气(电)”实施燃煤锅炉拆除的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对分散燃煤拆除后,新建燃气(电)锅炉的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8万元补贴。
对实施“煤改气(电)”将来接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其采暖炉具由区(县)政府(管委会)按个人出资部分折价予以回收,回收炉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本文来源于:沧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