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精神,结合泰安市实际,泰安市发布《泰安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安高铁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二)主要目标。年内,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泰城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采取“减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五大措施,大幅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00万吨”的目标任务,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实施集中供暖。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切实提高集中供热面积。10月底前,泰城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县(市)级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工业低品味余热、地热能等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10月底前,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硫分≥1%、灰分≥16%的劣质散煤;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周边禁止销售、使用硫分≥0.5%的煤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清洁煤配送体系,完成辖区内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市煤炭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燃用散煤。(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推动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现有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结果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市环保局(调查表格式详见附件3)。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9月底前,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驻地,8月底前,泰城城区及各县(市)城城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以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为责任主体,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各级各有关部门,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推进。市环保局每月梳理、汇总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时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
(二)完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优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县、市、区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大气源电源保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强化储气能力。要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煤改电”工程的实施。供电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调控。
(四)探索舆论共同应对机制。增强政府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针对我市臭氧浓度偏高问题,聘请高层次的专业机构,研究成因,制定对策,对症施治。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的内容、时机和形式,利用权威主流媒体平台,切实做好大气污染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部门签订的《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十大行动目标责任书》中,并配套出台考评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将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中之重,年底前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对未能按期完成重点任务的单位、个人及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严肃追责。
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同比反弹的县、市、区实行环保限批;对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问责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实行公开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