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现全省“十三五”节能约束性目标,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
1.约束性目标。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785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2017年比2012年削减煤炭消费4000万吨,“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
2.预期性目标。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交通运输单位周转量能耗下降6%-7%、单位农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单位商贸营业收入能耗下降15%左右,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重点产品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终端设备(产品)单耗水平明显降低。
二、重点领域节能
(二)建筑领域
围绕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设计阶段提升建筑节能标准和运营阶段降低建筑能耗并重,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在达到同样舒适程度的同时有效控制建筑能耗过快增长。到2020年,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高20%;全省城镇既有建筑中节能建筑占比超过50%;居住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比2015年预期下降15%;城镇公共建筑能耗降低5%。
1.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从规划、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方面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强化节能专项验收把关,确保节能标准落实。推广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到2020年达到100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推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等新型结构体系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力度,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相互结合采暖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开展新型建材下乡行动。
到2020年,经济发达地区及重点区域农村建筑节能取得突破,采取节能措施的比例超过10%。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工业厂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装配式住宅,鼓励发展现代钢结构建筑。到2020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新型建材在新建建设工程平均使用率达到80%。
2.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摸清既有建筑底数,对未达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实施“三个一批”:开发一批,对列入城市建设开发规划区域的节能不达标建筑,有序组织商业化开发;依法拆除一批,对城市建设规划为绿地、公共场所区域的节能不达标建筑,依法加快进行拆除;改造一批,对列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因地制宜提高改造标准,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分类推进节能改造。加快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开展超低能耗改造试点。到2020年,基本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高层建筑加快发展太阳能热水应用。在适宜发展浅层地能的地区,优先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除严寒以外地区,积极推广空气源热泵技术。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建筑,推动建筑光伏发电系统、能源微网建设,适宜地区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浅层地能为建筑供暖。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超过49%,城镇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例超过9%。
三、重点工程
(一)燃煤压减替代工程。
1.突出抓好煤炭减量化。
对钢铁、焦炭等行业的燃煤窑炉以及集中供热、大型燃煤锅炉实施节能提效改造。全面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18年10月底前,农村地区实现全省范围35蒸吨/小时以下锅炉“无煤化”,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环保改造,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和能效标准。
实施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工程。对企业用能较为集中的园区、将生产用蒸汽和热水供应纳入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余热。重点抓好200家重点用煤企业、50个重点用煤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
2.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
3.着力实施煤炭替代化。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7%;扩大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到2020年管道气源保供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以上,海上LNG接卸能力达到1300万吨左右,建成LNG储气调峰设施50万立方米(水容积)以上,争取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
强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覆盖、气代煤、电代煤、可再生能源“四个替代”,到2017年10月底前,廊坊、保定禁煤区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到2020年,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5%以上,全省农村清洁采暖面积达到70%以上,全省压减散煤3000万吨,平原区域农村散煤基本实现“清零”,山坝等边远区域农村散煤总量控制在800万吨以内。
四、保障措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加大省级专项资金对节能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节能项目“以奖代补”“以奖促节”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降耗。
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运作办法,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鼓励采用PPP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落实节能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化实施细则,便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府机构按合同能源管理改造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